道路交通違規車輛移置保管及處理辦法 第9條 法規:道路交通違規車輛移置保管及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9條 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依本條例規定移置保管車輛或動力機械時,應於所有車門及後車廂貼上封條、拍照存證及執行簽證舉發事項;移置後並應於停車地面或適當地點,標記保管場所、聯絡電話號碼,及移置車輛或動力機械之號牌號碼、引擎號碼、車身號碼或特徵。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