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違規車輛移置保管及處理辦法 第4條 法規:道路交通違規車輛移置保管及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4條 汽車或動力機械駕駛人,駕駛汽車或動力機械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除禁止其行駛外,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或動力機械: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汽車或動力機械駕駛人拒絕接受前項各款測試之檢定者,仍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或動力機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