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舖業法 第32條 法規:當舖業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四章 罰則 第32條 當舖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八條第四項、第十條第二項或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之一者。二、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通知持當人、造列清冊、通報會同查驗或封存賸餘質當物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