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舖業法 第13條 法規:當舖業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二章 登記管理 第13條 當舖業如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致質當物毀損、滅失時,應即通知持當人,並造列清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保險公司及當地同業公會會同查驗,並封存賸餘質當物,由當事人協議處理之。當舖業與持當人約定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質當物滅失、毀損或被盜時,持當人應放棄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其約定為無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