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舖業法 第12條 法規:當舖業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二章 登記管理 第12條 當舖業應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之保險公司投保責任保險;其投保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前項責任保險,應於開業前辦理投保,並持續維持有效保險契約,不得中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