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舖業法 第11條 法規:當舖業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二章 登記管理 第11條 當舖業應於營業場所之明顯處,將下列事項揭示:一、許可證。二、負責人或營業人員之姓名。三、以年率為準之利率。四、利息計算方式。五、營業時間。前項第三款之年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