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會遊行法 第12條 法規:集會遊行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12條 室外集會、遊行申請之許可或不許可,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通知負責人。依第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提出申請者,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以書面通知負責人。主管機關未在前二項規定期限內通知負責人者,視為許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