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申請室外集會、遊行,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應予許可:一、違反第六條或第十條規定者。二、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者。三、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者。四、同一時間、處所、路線已有他人申請並經許可者。五、未經依法設立或經撤銷、廢止許可或命令解散之團體,以該團體名義申請者。六、申請不合第九條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