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室外集會、遊行許可之通知書,應載明左列事項:一、負責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二、目的及起訖時間。三、集會處所或遊行之路線及集合、解散地點。四、參加人數。五、車輛、物品之名稱、數量。六、糾察員人數及其姓名。七、限制事項。八、許可機關及年月日。室外集會、遊行不予許可之通知書,應載明理由及不服之救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