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 第17條 法規: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17條 申請辦理執業登記相關收費基準如下:一、執業測驗(含講習):新臺幣三百元;僅參加地理環境測驗者,新臺幣一百元。二、在職講習:新臺幣三百元。三、新領、補發、換發執業登記證及副證:每證新臺幣二百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