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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
第19條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 第19條
法規: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
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1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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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辦理本辦法所需經費,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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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計程車駕駛人有正當理由未能於期限內辦理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之查驗或換發者,得於原因消滅後三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原發…
第14條
計程車駕駛人應將執業登記證置於儀錶板上右側,執業登記證副證置於右前座椅背插座。前項執業登記證之置放位置,已裝有安全氣囊或…
第15條
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應自初次領證之翌年起,每三年於出生月份之前後一個月內,向原發證之警察局申請換發新證。但年滿六十五歲之計…
第16條
公路監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得就各該機關持有之職業駕駛執照或執業登記證之吊銷、註銷、吊扣、廢止、換領及所轄計程車客運業或運輸合…
第17條
申請辦理執業登記相關收費基準如下:一、執業測驗(含講習):新臺幣三百元;僅參加地理環境測驗者,新臺幣一百元。二、在職講習…
第18條
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辦理本辦法所需經費,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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