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 第16條 法規: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16條 公路監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得就各該機關持有之職業駕駛執照或執業登記證之吊銷、註銷、吊扣、廢止、換領及所轄計程車客運業或運輸合作社之設立、停業、歇業或變更其名稱、負責人、地址等登記事項及其異動等資料,互相提供利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