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業法施行細則 第6條 法規:保全業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相關法規 保全業法母法 第6條 本法第十條所稱必要時,指保全業非先行僱用保全人員,即無法營運;保全業應於僱用後二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查核,當地主管機關並應於五日內核復。 本條定義的名詞 必要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