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業法 第4條 法規:保全業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相關法規 保全業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4條 保全業得經營左列業務:一、關於辦公處所、營業處所、廠場、倉庫、演藝場所、競賽場所、住居處所、展示及閱覽場所、停車場等防盜、防火、防災之安全防護。二、關於現金或其他貴重物品運送之安全維護。三、關於人身之安全維護。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保全業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