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第22條 法規: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四章 入所及出所 第22條 被拘留人之提訊應由該案承辦人員填具報告單,經該管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核准後始得為之,並應將提訊起訖時間記錄於被拘留人紀錄表。提訊除有急迫之情形外,應於辦公時間內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