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拘留所應有該管警察機關主管長官出具之入、出所通知單始得收容或釋放被拘留人。被拘留人請求攜帶未滿三歲之子女入所者,得准許之。被拘留人入、出所應登載於被拘留人紀錄表及被拘留人身分資料簿,並通報勤務指揮中心。第一項入、出所通知單及前項之紀錄表均應編號妥為保存以備查核;被拘留人身分資料簿應按日陳報主管長官核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