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第17條 法規: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四章 入所及出所 第17條 被拘留人入所應先核對其身分及捺印指紋,並應檢查其身體、衣類及攜帶物品;檢查婦女之身體應命女警行之。但不能由女警行之者,應由其他適當之人陪同在場。前項檢查發現其身體有外傷、疾病或其他異常情形者,除應詳細記錄其原因、狀況等於被拘留人紀錄表外,並應報告該管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第一項之檢查,於提訊、接見後返所時,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