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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內政部
警政目
沒入物品處分規則
第9條
沒入物品處分規則 第9條
法規:
沒入物品處分規則
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9條
本規則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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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警察機關對於沒入物品,應每三個月處分一次。必要時,得隨時處分之。前項處分情形,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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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規則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依本法規定沒入之物品,於裁處確定後由原處分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處分。但上級警察機關認有必要時,得指定所屬警察機關處分之。
第3條
警察機關對於沒入物品,應備置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沒入物品登記簿,載明編號﹑被處罰入姓名﹑物品名稱﹑單位﹑數(重)量﹑材…
第4條
沒入物品,依左列方法分別處分之:一、留作公用。二、拍賣或變賣。三、廢棄或銷燬。四、移送有關機關。
第5條
沒入物品留作公用者,應估定價額,報請上級警察機關核定後價購;其為查禁物者,得專案報請上級警察機關核准留用後,依公用物品之…
第6條
沒入物品拍賣者,應預定拍賣日期公告之;其為貴重物品價格不易確定者,應請有專門知識經驗之人鑑定之;其為易腐壞者,得不經拍賣…
第7條
沒入物品無利用價值者,得廢棄或銷燬之。沒入物品為查禁物者,得銷燬﹑留作公用或移送有關機關處理。前二項廢棄或銷燬,應製作紀…
第8條
警察機關對於沒入物品,應每三個月處分一次。必要時,得隨時處分之。前項處分情形,應於處分後十日內開具沒入物品處分清冊,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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