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物品處分規則 第7條 法規:沒入物品處分規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7條 沒入物品無利用價值者,得廢棄或銷燬之。沒入物品為查禁物者,得銷燬﹑留作公用或移送有關機關處理。前二項廢棄或銷燬,應製作紀錄存案,並請該管簡易庭派員監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