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物品處分規則 第5條 法規:沒入物品處分規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5條 沒入物品留作公用者,應估定價額,報請上級警察機關核定後價購;其為查禁物者,得專案報請上級警察機關核准留用後,依公用物品之規定予以管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