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物品處分規則 第4條 法規:沒入物品處分規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4條 沒入物品,依左列方法分別處分之:一、留作公用。二、拍賣或變賣。三、廢棄或銷燬。四、移送有關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