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第18條 法規: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18條 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團體、公立醫療機構、公營金融機構及公立學校駐衛警察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由駐在單位自行核定資遣後,函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備查:一、駐在單位因故或業務緊縮而須裁減人員者。二、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者。三、不適任現職者。資遣人員之給與,準用第十三條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