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法規: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相關法規 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母法 第6條 依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所採得之去氧核醣核酸樣本,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被採樣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或旅行證件號碼。二、樣本之型態、數量、採樣時間及採樣地點。三、採樣人之姓名、職稱及服務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