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4條校長綜理校務,其權責如下:一、教育方針之核定事項。二、施政計畫及預算之決定事項。三、主持警察學術之研究及發展事項。四、法…
- 第25條副校長襄助校長處理校務,其權責如下:一、重要校務之參與及擬議事項。二、協助校長督導考核各單位工作之推行及改進事項。三、文…
- 第26條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協調推展各單位業務,其權責如下:一、校務重大決策之建議事項。二、各單位業務之督導策進事項。三、文稿之…
- 第27條各單位主管,承長官之命,處理本單位業務,其權責如下:一、本單位例行文稿之代判事項。二、已奉核定案件之處理事項。三、本單位…
- 第28條教師擔任教課、學術研究、輔導學生、研究生學習研究,並得依教學之需要擔任校內其他工作。
- 第29條副總隊長襄助總隊長處理本總隊事務。
- 第30條大隊長、組長承長官之命,處理下列業務:一、工作計畫、方案、法案、行政報告等編製或審核事項。二、勤務、業務之分配、審查及執…
- 第32條技正、秘書、編審、中隊長、訓導、組員、技士、區隊長、辦事員、警衛隊長、警衛隊員、書記,承長官之命處理公務。
- 第33條本校處理公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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