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條各單位主管,承長官之命,處理本單位業務,其權責如下:一、本單位例行文稿之代判事項。二、已奉核定案件之處理事項。三、本單位各種報告及業務通報之核定事項。四、本單位有關業務會議之主持及參加事項。五、本單位人員工作分配、指導、監督事項。六、本單位人員勤惰考核及請假二日以內之核准事項。七、本單位人員工作考核及獎懲之擬議事項。八、對主管業務法令疑義之研議事項。九、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