濕地影響說明書認定基準及民眾參與準則 第14條 法規:濕地影響說明書認定基準及民眾參與準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14條 有關機關、任何人民或團體得於公開會議時表達意見,並得於公開會議後三十日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具體意見,向申請開發或利用者提出,並副知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