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4條 依法登記開業之機械遊樂設施製造廠商、機械、電機承裝廠商或營造業並具備下列條件者,得為設置機械遊樂設施之承辦廠商:一、具有承辦同類遊樂設施之經驗或技術。二、對承辦之遊樂設施定有詳細安全保養、修護標準。三、具備安全保養、修護之專業技術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