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法第七條所稱機械遊樂設施,指建築基地內固著於地面或建築物,藉由動力操作運轉,供遊樂使用之下列設施:一、軌道式機械遊樂設施:指雲霄飛車、單軌電車、水上飛船及其他循軌道運動之設施。二、迴轉式機械遊樂設施:指旋轉馬車、咖啡杯、飛行塔、離心輪及其他以單一或多圓心迴轉運動之設施。三、吊纜式機械遊樂設施:指纜車、觀覽車及其他以鋼索(鍊)懸吊運動之設施。四、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有管理必要之機械遊樂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