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得指定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檢查機構、團體:一、從事機械遊樂設施之研究、設計、檢查或教育訓練等工作二年以上著有成績之學校、非營利法人或學術研究機構。二、有獨立設置之辦事處所,其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者。三、依檢查項目設置專任並符合下列資格之相關專業技師、建築師:(一)構造部分:領有建築師、土木技師、結構技師證書者。(二)機電設備部分:領有電機技師、機械技師證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