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投資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 第16條 法規:獎勵投資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16條 投資辦理公共設施用地內地上物之拆除、遷移、補償事項應由投資人自行處理,並得申請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予以協助,所需費用由投資人負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