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投資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 第12條 法規:獎勵投資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12條 私人或團體捐獻興修公共設施所需之費用或於辦理公共設施完成後,自願將該項公共設施及土地捐獻與當地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並已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者,該管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得予以表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