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第19條 法規: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相關法規 新市鎮開發條例母法 第三章 土地取得與處理 第19條 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所定亦適用之,指本條例公布施行前經行政院核定開發之新市鎮,於經行政院核定應實施區段徵收或特定區計畫確定應實施區段徵收之日起,至實施區段徵收發還抵價地五年內,應實施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土地,因繼承或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亦適用同條第一項之規定,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