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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新市鎮特定區內公有土地管理機關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洽請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新市鎮開發基金代為辦理其原有附著於土地之建築物及構造物之遷建者,該公有土地及附著於土地之建築物及構造物之補償價款,由開發主管機關先行撥入新市鎮開發基金代為辦理,剩餘價款解繳公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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