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第18條 法規: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相關法規 新市鎮開發條例母法 第三章 土地取得與處理 第18條 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範圍內之徵收土地,指新市鎮特定區可行性規劃報告確定應實施區段徵收之土地;所稱於新市鎮範圍核定前已持有,指於新市鎮特定區可行性規劃報告確定之日前已持有;所稱發還抵價地五年內,指囑託該管登記機關完成抵價地所有權登記之日起五年內。 本條定義的名詞 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範圍內之徵收土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