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範圍內之徵收土地」的法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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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範圍內之徵收土地:指新市鎮特定區可行性規劃報告確定應實施區段徵收之土地;所稱於新市鎮範圍核定前已持有,指於新市鎮特定區可行性規劃報告確定之日前已持有;所稱發還抵價地五年內,指囑託該管登記機關完成抵價地所有權登記之日起五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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