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產業引進稅捐減免獎勵辦法 第14條 法規:新市鎮產業引進稅捐減免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14條 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者,其出售原營業使用土地,以出售前一年內,未出租且繼續營業使用者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