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特定區實施整體開發前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制辦法 第7條 法規:新市鎮特定區實施整體開發前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制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7條 新市鎮特定區內既有合法廠房,得申請工廠設立許可、登記、變更登記,及擴充動力、增加設備。前項申請工廠設立許可、登記、變更登記者,以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規定之乙種或第二種工業區允許使用之工業類別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