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特定區實施整體開發前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制辦法 第11條 法規:新市鎮特定區實施整體開發前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制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11條 依本辦法申請臨時建築工程完竣後,應由起造人會同承造人申請臨時建築物使用許可證,並得憑以申請接水電、營利事業登記或工廠設立登記。前項臨時建築物使用許可證內應註明主管機關通知整體開發時,自行無條件拆除。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