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住宅優先出售出租辦法 第5條 法規:新市鎮住宅優先出售出租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5條 主管機關得依下列順序辦理優先出售、出租住宅:一、未經安置之新市鎮公共建設拆遷戶。二、有利於新市鎮發展產業之新市鎮就業家庭。三、前款以外之新市鎮就業家庭。四、其他政府機關主辦未經安置之公共建設拆遷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