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所稱新市鎮就業家庭,於申請優先承購、承租住宅時,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一、同一戶籍內成員之一年滿二十歲,且於新市鎮範圍內就業六個月以上者。二、與前款同一戶籍內之成員,於該新市鎮所在及相鄰鄉(鎮、市、區)內均無自有住宅之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