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新市鎮住宅優先出售出租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申請承購、承租住宅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申請書。
二、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三、就業機關(構)核發之在職證明文件或公共建設拆遷戶拆遷證明文件。
四、無自有住宅之切結書。
前項就業機關(構)核發之在職證明文件以申請日前三十日內核發者為限。
第一項申請書及切結書之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