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投資計畫審查準則 第7條 法規:新市鎮土地標售標租投資計畫審查準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7條 主管機關受理投資計畫後,應拆開投標文件,就投資人檢送之文件及資料予以初審;並當場於標單封加蓋印信後封存。投資人檢送之文件及資料經初審不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合規定者,不予受理。前項補正事項,不包括標單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