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經依前條規定初審合格之投資計畫,主管機關應就下列事項複審:一、建設目的及內容應符合新市鎮開發計畫。二、營運計畫應符合新市鎮開發時程。三、各階段之投資進度及建設內容應符合新市鎮土地開發建設期限及最低建設使用程度。四、財務計畫之投資報酬率、投資效益分析、風險之評估及因應措施。五、投資資金來源及調度計畫。六、其他必要事項。前項具體審查項目及審查基準,由主管機關視投資個案特性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