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法規: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相關法規 都市更新條例母法 第4條 依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由各級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構)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為實施者,或各級主管機關同意其他機關(構)為實施者時,應規定期限令其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前項實施者逾期且經催告仍未報核者,各該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構)得另行辦理委託,或由各該主管機關同意其他機關(構)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