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事業概要,應表明下列事項:一、更新單元範圍。二、申請人。三、現況分析。四、與都市計畫之關係。五、處理方式及其區段劃分。六、區內公共設施興修或改善構想。七、重建、整建或維護區段之建築規劃構想。八、預定實施方式。九、財務規劃構想。十、預定實施進度。十一、申請獎勵項目及額度概估。十二、其他事項。前項第六款、第七款、第十一款及第十二款,視其實際情形,經敘明理由者,得免予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