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項或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為之通知,應連同已核准或核定之事業概要或計畫送達更新單元內土地、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囑託限制登記機關及預告登記請求權人。前項應送達之資料,得以書面製作、光碟片或其他裝置設備儲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