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所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擬訂或變更,僅涉及主要計畫局部性之修正不違背其原規劃意旨者,應符合下列情形:一、除八公尺以下計畫道路外,其他各項公共設施用地之總面積不減少者。二、各種土地使用分區之面積不增加,且不影響其原有機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