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第36條 法規: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相關法規 都市更新條例母法 第3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限期令實施者改善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通知實施者:一、缺失之具體事實。二、改善缺失之期限。三、改善後應達到之標準。四、逾期不改善之處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審酌所發生缺失對都市更新事業之影響程度及實施者之改善能力,訂定適當之改善期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