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請及審核程序異議申訴處理規則 第12條 法規: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請及審核程序異議申訴處理規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12條 審議判斷書應附記不服審議判斷者,得於審議判斷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審議判斷書未依前項規定為附記或附記錯誤者,行政訴訟書狀與有關資料移送管轄行政法院及通知原提起行政訴訟之人、向非管轄機關提起行政訴訟之效果及提起行政訴訟法定期間之調整,準用訴願法第九十一條及第九十二條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