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經營管理許可收費回饋金繳交運用辦法 第9條 法規: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經營管理許可收費回饋金繳交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9條 申請人依本辦法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者,應自經營次年起,每年繳交其收益之一定比率作為回饋金。回饋金之計算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其生產、經營或旅遊營運利用程度及類別,以其前一年度淨收益值乘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二計算。申請變更許可時,中央主管機關應重新計算回饋金,並與原計算金額相抵後,無息多退少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